青金人社罚决〔2024〕0001号
青县金牛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金人社罚决〔2024〕0001号
当事人:李**,身份证号:13092119******321X,沧县**镇人。
根据 巡查检查 ,本机关于 2024年 10月11日对你(单位)沧县李**流动大棚一员工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1日上午9时40分,金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村租请的李**流动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情况为:金牛镇***村村民纪姓家白事,租请沧县李**流动餐厅为其白事有偿保障饭菜供给,经核查李**流动餐厅经营人李**,现场负责人是李**,现场发现7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员工陈*未与流动餐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的规定。上述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李**流动餐厅合法主体(20240001)、李**流动餐厅现场照片(编号:20240002),李**身份证复印件(编号:20240003)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第16项规定,结合裁量要素和构成比例,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金牛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青县财政局国库股)。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130922028号
青县金牛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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