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文综罚字〔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8-31 信息来源:原创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文罚字20266号

一、当事人

沧州启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5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7QNPY50,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光孝,住所为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树人体育场北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冀旅社批[2004]82,编号:L-HEB08020,许可经营业务: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二、调查经过:

2026年08月03日上午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沧州启航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旅行社2025年8月9日签订的旅游时间为2025年8月9日至2025年8月10日“梦幻双岛2日游”的旅游合同,现场不能提供该行程对应的包车合同、派团单、游客人员名单等档案材料。20260805我局进行立案调查。20260807沧州启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孝到我局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6年08月08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查询该旅行社行政处罚情况。2026年08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沧州启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无违法所得,系初次违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青)文综检(勘)字〔2026〕08030930号);现场照片证据(202608030930)、《调查询问笔录》(王光孝13页,第1页

次)、该旅行社2025年8月9日签订的旅游时间为2025年8月9日至2025年8月10日“梦幻双岛2日游”的旅游合同,证明沧州启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2.沧州启航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光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沧州启航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3.沧州启航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查询记录说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查询截图》,证明沧州启航旅行社有限公司该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未受到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四、处罚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改)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

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第169条情形“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

年:初次被查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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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罚款”的裁量规定量罚。

综上,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不少于两年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省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版)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

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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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许可证编号:青罚证字第130922008号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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