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3]第005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3]第005号
当事人名称:青县卤味香熟食店 法定代表人:王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2MA0DXWBT30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我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3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8日非法招用童工王*新(身份证号:130922************,出生日期2007年8月31日)在你单位从事后厨帮工工作。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青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0110014
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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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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