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市监处罚〔2025〕249号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市监处罚〔2025〕249号
当事人:马苏女
身份证号码:62292119660405****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王胜武屯村
2025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马苏女经营的小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或于2025年6月16日前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再经营。2025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责令改正到期后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采取了现场检查、固定书证、询问当事人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2025年6月19日获取询问笔录一份,案情现已查清。
经查,当事人马苏女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2025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至检查时,当事人已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一个月,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9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佐证在卷),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查办案件来源的书证。
2、2025年6月19日,《立案审批表》一份(佐证在卷),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3、2025年6月6日,现场笔录一份(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2025年6月6日,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佐证在卷),证明: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或限期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再经营。
5、2025年6月19日,现场笔录一份(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责令改正限期内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违法事实。
6、2025年6月19日,询问笔录一份(佐证在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的确认及积极配合的态度。
7、2025年6月6日,证据提取单(一),现场照片一张(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8、2025年6月19日,证据提取单(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9、2025年6月19日,证据提取单(三),现场照片一张(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及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青市监罚告〔2025〕马厂2025-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马苏女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及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应予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资料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版)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1个月以下的,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69、《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适用条件标准,较轻“1、逾期一个月以下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69、《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使用条件标准:较轻“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县支行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00187580260010001)缴纳罚款,上缴国库(备注:见后附河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单中缴款识别扫码交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130922017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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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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