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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2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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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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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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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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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
- 主题词:
- 文号:
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政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乡村旅游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负责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及其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九)负责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调查和评价工作,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活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县林业违法案件,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六)组织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县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二十二)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监督管理中央、省、市、县林业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预算内投资、中央、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指导、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督导、安全保密、新闻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局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进行党纪学习教育,做好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负责机关后勤、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系统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和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的检查监督。负责局机关非税收入收缴、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编制局机关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建议计划,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管理制度,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承担有关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 负责行政许可制度、流程的制订和完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和统一组织管理与协调;实施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统计分析。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乡(镇)有关规划的编制实施。负责报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划的审核。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拟定全县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方案并执行监督。组织编制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开展动态维护。负责用地规划条件的提出、核实。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用地意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管理。组织或参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道路、管线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负责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乡村旅游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核,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核,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核。
(四)执法监察股。负责对青县城镇和农村的土地、矿产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负责协助有关股室处理信访案件,调解土地纠纷。负责青县规划管理区域内的规划监察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用地和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处;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的检查监督;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的跟踪管理及未按照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工作,城区内的违法事实移交青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建制镇镇区内的违法事实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负责对基层单位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从事森林资源利用的各种活动进行检查与监督;依法对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征占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对我县森林(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进行稽查。指导乡(镇)政府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五)自然资源管理股 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定期向人大报告任务。
负责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有偿使用制度,承担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批(供应)和事中事后监管。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办公地址:青县振兴西路6号行政二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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