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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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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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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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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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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 主题词:
- 文号:
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行业改革;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研究和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相关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县直管公房的管理,落实私房政策,指导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对本县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中介、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有偿转让工作。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收集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推进科技创新、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建筑节能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行业科技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工程监督管理。指导城区供水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设施、排水管网、泵站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批准或者未按规划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及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店外经营、街道路边无证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指挥、调度城管执法队伍集中开展综合治理和重点突击工作。
(十一)负责制订并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风景林带、道路绿地、生产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审批、验收工作;督导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庭院和小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城市相关工作。
(十二)参与制定全县城市容貌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参与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登记备案和企业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创建卫生城市的相关工作。
(十三)指导城市燃气、热力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建系统管理和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普法工作;依法受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行政设诉、承办举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负责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和相关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统计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重要会议组织、督查督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指导全县城建、城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城管有关志书资料的征集、编写;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等工作。负责信访信件的登记、转办和答复工作。组织制定和贯彻有关财务计划、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统计和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负责监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提出资金调剂建议;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年度考核、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和组织申报的有关工作;负责本行业职工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工作。
(二)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股。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收集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拟订建筑业发展政策,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负责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负责县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受监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局安全生产,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分析研判会议,牵头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三)房地产市场综合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政策文件,监督、指导全县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管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研究制定本县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和办法;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对房地产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做好县城内的私房政策落实复审及呈报工作;负责房地产信息汇集、整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研究制定全县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对物业服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股。负责城区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有主导地位的园林、环卫、公用、城管执法、垃圾处理、公园广场建设等基础设施工程的立项监督;招投标监督、施工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等工程监管工作;负责内部集中采购、每年对内设独立核算单位基金运行审计;负责推动实施环境卫生(含城市生活垃圾并餐厨垃圾、城市公厕、城市道路清扫等)管理的规范、标准、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与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参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环卫设施验收工作;负责城市环卫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标准、政策,指导监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并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年度计划;承担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主要工作任务;负责全县城镇古树名木的调查、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本县级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科工作;负责审查县本级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参与竣工验收;负责督导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庭院和小区的绿化的管理工作;指导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及城市道路绿化、公园绿化、游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的补植、改造、提升、设施维护等工作的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县本级城市道路绿地、公园、游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的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股。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机关重大决策、行政处罚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规划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承办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重大案件的核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指导、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行为,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情况进行督察;负责执法证,执法案卷文书和执法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法规的宣传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关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印制、编号和发放工作。
(六)监督检查和信息化管理股。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考核办法;督导、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城管执法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对局属各单位的业务工作者考核;指导实行精细化管理工作,负责对上级交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项的督办,负责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群众来信、来访的督办,负责局信息化统筹建设、信息数据分析管理和网络安全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县本级指挥城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监督12319城管热线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监督考核城市管理信息化监督指挥中心各项业务工作;指导监督指挥城管统筹建设工作;承办青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日常工作;负责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工作。
(七)公用事业股。负责对燃气、供热企业的监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导督促燃气、供热企业制定专项规划并快速完成管网铺设,以保证居民正常用气、用热;负责处理和协调供热、供气群众来访及反映的问题;负责广场公园公用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设计资料的保管工作。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八)青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作等有关事项;负责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确认有关事务性工作;负责住房保障档案保管及统计等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补贴资金核定、发放工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提供服务。
(九)青县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为县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管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提供事务性工作;承担工程质量巡查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县结构优质工程创建工作,对评判全县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提供技术服务工作;对全县较大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工程质量投诉管理事务性工作。拟订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及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项目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论证和科技成果以及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化推广工作;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十)青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受县政府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手续;承担职责范围内被征收人的补偿协议签订和安置工作;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青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包含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等;负责存量房转让,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负责楼盘表管理;负责房屋租赁备案、房屋面积管理,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负责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负责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十二)青县市政设施管理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桥梁、涵洞路灯、景观灯等亮化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主次干道、桥梁、涵洞、排水管线、排水沟渠清淤和检查井的清挖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快车道、慢车道路面修补和人行便道、面包砖(彩砖)、路缘石更换和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区三座铁路立交桥的排水泵站、城区污水提升泵站清淤和维护管理;负责城区汛期防汛排水;负责排水单位向市政管网排水的规划设计;负责对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的监管和城区黑臭水体的治理;负责组织市政工程建设;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青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对车辆撒漏、乱倒垃圾、破坏花草树木、占用绿化用地、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侵占城市道路人行便道、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等影响环境卫生、城市绿化、供热、供水、供气、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等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检查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建筑规划许可手续;负责对国有土地范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不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建筑物外墙涂料粉刷等外部装饰的许可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城区店外经营、店外私搭乱建、街道路边乱摆乱放、乱设摊点、乱涂乱画、张贴非法小广告等行为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城区内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工作;负责对城区内流动商贩、农贸市场、沿街门店商铺等产生的经营性商业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夜间噪声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城区沿街商铺门前“三包”;负责对转运处理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青县环卫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快车道、慢车道、人行便道的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理工作;负责城区主次干道、沿街门店、居民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清运等工作;负责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箱、果皮箱、公厕等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杂草的清理工作;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绿化带的卫生清理保洁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转运处理体系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对生活垃圾填理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对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行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青县园林绿化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花草树木的种植、修剪和养护管理等工作;负责新建广场、公园、道路绿化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河道及两侧沿岸景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广场、公园内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喷灌、喷泉、亮化、排水、硬化等设施的维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负责道路绿化带路沿石的维护管理。行道树树套的维护管理和喷灌等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社会绿化的推动,以及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的申报;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