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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和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沧办字[2018]1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青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后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扶贫开发工作政策和法规、规章;组织拟定全县扶贫开发工作规定;组织落实省、市扶贫开发规划,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贫困识别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全县贫困状况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贫困退出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开发工作。协调联系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定点帮扶贫困乡、镇(场)工作;负责社会各界扶贫资金、物资的接收、使用和管理;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乡镇、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六条 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股和扶贫开发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督查督办、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书档案管理及会务、后勤保障、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政策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上级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及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综合股

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后的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后的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乡镇(社区)对社会组织登记后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等工作。

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上级和县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县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处理涉外殡葬事务。负责全市火化证、骨灰安放证、婚姻登记证的监管工作。

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办公地点:青县京福南大街236号

办公时间:冬季8:30-12:00  1:30-5:30    

夏季8:30-12:00   2:30-5:30

负责人:刘金青     

联系电话:40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