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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大队职能

1、组织拟定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2、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存在污染问题严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且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案件进行跟踪执法、监督治理。

3、对群众举报的污染严重,经核实需进行生态修复的案件进行跟踪执法、监督治理。

4、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环境风险且需进行应急处置、生态修复的案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应执法工作。

5、对县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环境污染严重且需进行应急处置、生态修复的案件进行跟踪治理、依法监督。

6、对省、市级人民检察院就我县重点环境污染案件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案件进行跟踪治理、依法监督。

7、对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的环境修复工作进行跟踪执法、监督治理。

8、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9、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