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国营青县农场,县直相关部门:
《青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青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青县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规范有序运行,切实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二条 开办养老机构须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服务书面承诺书。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登记。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协议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用具;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六)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第四条 养老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等,并形成明文规定上墙。
第五条 养老机构要主动接受属地乡镇政府、民政、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应急、消防等职能部门的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提供相应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县级民政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乡镇政府(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属地监管职责。县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负有业务监管职责。养老机构法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基本要求与标准
第六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起居等托管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设施安全要求
养老机构使用的房屋应提交房屋安全证明、合法使用证明。符合国家消防防震及无障碍设计规范,楼梯扶手稳固、地面防滑处理,公共区域设置双层防护栏杆,高度≥1.1米,单人房间面积不低于12平米,多人房间人均面积不低于六6平米,床间距≥0.8米。
(二)消防安全要求
1.养老机构所在建筑应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评定报告。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2.养老机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从业人员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3.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取得专业机构颁发的证书。
4.消防内部管理台账完善,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培训和演练,使员工熟悉基本消防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等;每日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和消防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公共卫生要求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告知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食品卫生要求
1.养老机构须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养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来源渠道正规,膳食烧熟煮透,膳食从烧熟至使用的时间控制在2小时内。
3.建立膳食留样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做好索证索票登记。
4.厨房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出现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必须立即离岗。
5.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五)医药安全要求
1.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执业范围依法行医。
2.不设医疗的养老机构要与就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3.严格执行药政管理制度,禁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院内自备或入住人员自带的各类药品应有专人保管,严格按医嘱用药。
第三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做好养老机构登记与备案衔接,逐步实现登记与备案同步,及时将已登记的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养老机构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完成登记的信息和承诺书书面告知民政部门;完成登记且已开展养老业务的养老机构10日内到县民政局申请备案。
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局应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局应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
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应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县民政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 各镇(乡、场)、社区和县级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照以下程序,积极认真地做好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一)各镇(乡、场)、社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其立行立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予以关停,并书面告知民政、市场监管、消防、卫健、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场所进行定期摸排,发现无照经营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同时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告知并书面通知消防大队依法处理;以上情况要同步书面通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全县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情况,做好养老机构日常监管、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餐饮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加强管理人员日常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机构证照的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食品、消防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接到职能部门吊销公函后,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注销或撤销。
(五)卫健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卫生环境、传染病防控及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并加强管理人员日常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存在卫生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置。
(六)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纳入监管范围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且不及时消除隐患的依法进行处置,并加强管理人员日常消防知识、安全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住建部门负责对新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严格按照消防审批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对消防工程组织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与养老托管服务相关的小型养老院、老人之家等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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