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非法集资举报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青县处非办设立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和邮箱,特向社会公布。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及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举报人的义务
(一)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举报要求
(一)提倡实名举报,举报时提供准确联系方式和举报人信息,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将受到保护。
(二)举报内容力求详尽、全面的反映事实及线索,为下一步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置提供保障。
(三)举报后,我们将及时与您联系。您的举报一经核实,依据《沧州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将给予您一定的奖励。
四、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县处非办 4120533(工作日)
县公安局 110
(二)举报邮箱:xxtccy66@163.com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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