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木综执罚决【2024】3号

发布时间:2025-01-09 信息来源:木门店镇人民政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木综执罚决【2024】3号

当事人:黄立林身份证号:132932********3614电话:1372275**** , 青县木门店镇东抛庄村人。

2024年12月24日,根据卫星推送信息,东抛庄村村北方向黄立林承包地秸秆被焚烧,坐标38.5134°N,116.7275°E,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图片并经当事人黄立林确认。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检查(勘验)笔录、对黄立林询问笔录、黄立林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未妥善处理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致使秸秆被露天焚烧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规定。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秸秆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对你处以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系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烟尘污染较,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195项规定,应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过火面积、燃烧时间等因素,拟对你作出罚款七佰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财政局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10110057

青县木门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