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木综执罚决〔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木综执罚决〔2024〕2号
当事人: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804******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
根据上级交办,2024年08月06日,本机关派行政执法人员到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在北排河青县木门店镇段清淤施工现场,发现清淤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渣土车运输未100%密闭;渣土车带泥上路,扬尘问题突出。本机关于2024年10月08日对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第51项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采取防尘抑尘措施;
2、处叁万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立即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并将罚款缴至财政局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10110057 号
木门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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