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木综执罚决[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木综执罚决【2024】1号
当事人:李福森 ,身份证号:132932********4027,电话:151****3298,白塔务村人。
2024年06月05日08时46分,木门店镇综合执法队队员巡查至白塔务村东南方向时发现火情,该地块坐标为38.2848°N,116.3729°E。经查,白塔务村村民李福森在自家耕地排水沟内露天焚烧杂草,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图片并经当事人李福森确认。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检查(勘验)笔录、对李福森询问笔录、李福森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露天焚烧荒草产生少量烟尘等污染物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法规,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对你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系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产生烟尘污染较轻,自觉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序号194项规定,应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过火面积、燃烧时间等因素,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五百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木门店镇财政所,归国库所有。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130922030号
青县木门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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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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