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4-04-17 信息来源:木门店镇人民政府 字体:

木门店镇人民政府行政救济途径及监督电话

1.如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监督电话:0317-41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