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流政综执(土)罚决〔2024〕3号
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流政综执(土)罚决〔2024〕3号
当事人:***、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流河镇小交河村***号。
根据镇纪委案件移送函,发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青县流河镇小交河村东北,南北水泥路东,坑塘北侧集体土地2460.26平方米建厂房,本机关于2024年 9 月 11日对你(单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1年11月擅自占用青县流河镇小交河村东北,南北水泥路东,坑塘北侧集体土地2460.26平方米建厂房,地类为旱地2460.26平方米,旱地属于耕地,其中44平方米规划为基本农田,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平面坐标图、现场照片、地类证明、规划审核意见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修正)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460.26平方米;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2460.2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陆万捌仟玖佰柒拾伍圆叁角整。(基本农田按30元/平米、旱地按28元/平米,旱地属于耕地)。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农村信用社,户名:青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或将罚款缴至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以扫码的方式缴纳,此罚款归国库所有。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一项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二项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三项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27
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印章)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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