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流政综执(生态)罚决[2024]21号
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流政综执(生态)罚决[2024]21号
当事人:***、男、身份证号:******************住址: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后小屯村***号。
根据巡查发现流河镇腾庄子村西北角(经度116°48′28.87″,纬度38°42′44.30″)发生露天焚烧玉米秸秆事件。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6日对你露天焚烧玉米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0月26日17时05分左右在腾庄子村西北角(经度116°48′28.87″,纬度38°42′44.30″)为了种地方便将地里玉米秸秆点燃。燃烧时间50分钟,燃烧面积620平方米,产生烟尘,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焚烧玉米秸秆照片、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其他类)之规定,鉴于***焚烧玉米秸秆首次违法,但焚烧玉米秸秆面积较大,勘验现场不配合调查经说服教育后才配合调查,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柒佰圆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农村信用社,户名:青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此罚款归国库所有。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27
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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