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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流政综执(生态)罚决[2024]22号

发布时间:2024-12-04 信息来源: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 字体:

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

行政罚决定书

青流政综执(生态)罚决[2024]22

    当事人:***女、身份证号:******************,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流河镇南蔡庄***号。

根据巡查发现,流河镇南蔡庄村南50米南北方向路路东(经度116°49′51.87″,纬度38°39′3.51″)发生露天焚烧玉米秸秆事件本机关于20241028日,对你露天焚烧玉米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10月28日13时左右,在南蔡庄村南50米南北方向路路东(经度116°49′51.87″,纬度38°39′3.51″)将清理完毕的玉米秸秆放到路边点燃。燃烧时间10分钟,燃烧面积20平方米,产生烟尘,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事实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焚烧玉米秸秆照片、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其他类)之规定,鉴于***焚烧玉米秸秆面积较小,首次违法且主动配合调查,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罚:

罚款:伍佰圆整。

限你自收到本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罚款缴至青县农村信用社,户名:青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此罚款归国库所有。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罚款。

你如不服本罚决定,可在收到本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27

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  

二零二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