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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流政综执(生态)罚决[2024]018号

发布时间:2024-11-25 信息来源: 字体:

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

            行政罚决定书

青流政综执(生态)罚决[2024]018

    当事人:***男、身份证号:******************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流河镇中孙庄村***号。

根据上级禁烧平台推送2024年10月11日流河镇中孙庄(经度116°48′15.12″,纬度38°43′28.5″)发生露天焚烧玉米秸秆事件本机关于20241011日,对你露天焚烧玉米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10月11日15时20分左右在中孙庄村正东20米(经度116°48′15.12″,纬度38°43′28.5″)自家玉米地里露天焚烧玉米秸秆。燃烧时间10分钟,燃烧面积30平方米,产生烟尘,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事实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焚烧玉米秸秆照片、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其他类)之规定,鉴于***焚烧玉米秸秆面积较小情节轻微且首次违法,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罚:

罚款:伍佰圆整。

限你自收到本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罚款缴至青县农村信用社,户名:青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或将罚款缴至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以扫码的方式缴纳此罚款归国库所有。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罚款。

你如不服本罚决定,可在收到本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27

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  

二零二四十一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