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金环保罚决〔2024〕0015号

发布时间:2024-10-31 信息来源:金牛镇 字体:

青县金牛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金环保罚决〔2024〕0015号
当事人:刘**,身份证号:13092219******4811,金牛镇***村人。
根据 监督监察  ,本机关于 2024年10月 10日对你(单位)刘**露天焚烧秸秆、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0日11时左右,执法队巡查人员在***村发现一人正在焚烧秋收后的秸秆,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扑灭火点,经核查,***村民刘**为了清理秸秆,种麦子,故把秸秆叶点燃,过火面积400平米左右,着火后刘**积极参与灭火,火情未造成财产损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上述有关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20240029)、身份证明(20240030)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规则(其他类)》194项规定,结合裁量要素和构成比例,决定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金牛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青县财政局国库股)。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130922028号
青县金牛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