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青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主体名称 |
青县审计局 |
主体类别 |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
单位性质 |
行政单位 |
执法类别 |
审计 |
联系方式 |
0317-4021022 |
办公地址 |
青县振兴路1号城乡服务一中心四楼 |
执法职责 |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13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14.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5.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省内地市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