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青商工信〔2020〕9 号
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队:
《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青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中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
(二)主动公示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办理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渠道、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件的信息公开类型一般选择为主动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公示以政府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要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2)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局内各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执法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推送、发布。根据“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局内各执法单位负责各项执法信息的审核、推送。办公室、信息中心及相关单位根据不同公示载体的日常管理权限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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