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种)罚〔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12-16 信息来源:青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青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种子)罚〔2024〕4号

当事人:青县**种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青县**种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GEFFY2G

住所(住址):流河镇***村北100米津保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邓**

身份证件号码:130903********034X

当事人青县**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1月29日,青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挂号信1封(挂号信编号;XA351****1734),信件中标称涉案生产企业为:青县**种业有限公司,涉案“四季莴笋”种子产品适宜种植时间未依法按照*年*月*日至*年*月*日格式标注。

2024年12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流河镇南辛房村北100米S381公路以北的青县**种业有限公司,现场向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邓**出示了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说明来意后,当场向青县**种业有限公司下达产品确认通知书,向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产品确认,负责人当场确认涉案“四季莴笋”种子产品为青县**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请示青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查看该公司生产经营档案和销售出库单据后发现“四季莴笋”种子销售记录1条。内容为:“2024年9月2日,该公司向江苏省沭阳县客户葛**发货“四季莴笋”种子200袋。”“四季莴笋”种子包装出库单据1条,内容为:“四季莴笋”种子包装袋500个。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包材库、成品区、原种存放区、加工车间进行了现场勘验,在包材库发现涉案“四季莴

笋”包装袋300个。该包装袋标注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中显示:“河北地区在10月1日左右露天育苗,河南地区在10月1日左右育苗,广东地区在11月播种”,未将适宜播种的时间段具体到日,未发现涉案“四季莴笋”种子成品。

执法人员对勘验过程中相关书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季莴笋”种子包装出库单据、“四季莴笋”种子经营档案和“四季莴笋”种子发货单据进行复印留存。执法人员当场向青县**种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我单位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将涉案的300个“四季莴笋”种子包装袋现场撕毁。

2024年12月2日,本机关批准对青县**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3日,青县**种业有限公司向我单位提交了产品确认通知书,并配合制作询问笔录。该公司承认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事实。

上述涉嫌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是本案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勘验现场发现的“四季莴笋”包装袋照片1页,经营档案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及企业平面示意图3页,《询问笔录》1份4页,《产品确认书》及回复5页,包装出库单凭证1页,种子发货单据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过程、种子包装和产品的价格和数量等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企业勘查涉案种子包装的情况。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青县**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四季莴笋”种子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验确定,应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处罚。

按照“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本案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种子部分) “违法行为: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等行为,裁量幅度为较轻,适用条件为货值金额不足二千,裁量基准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青县**种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并对青县**种业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7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青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2日

(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