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种)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种子)罚〔2024〕3号
当事人:河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河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EPY7T0M
住所(住址):青县马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130922********6810
联系方式:181****5999
当事人河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8月2日,收到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来的线索函,内容为: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网络平台销售种子质量抽检,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通报涉及标称生产经营者河北*****有限公司生产的“甜脆紫苤蓝”种子,经检测发芽率不合格。2024年8月5日,根据线索内容,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在现场配合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甜脆紫苤蓝”蔬菜种子的生产经营档案和销售出库单,但未发现品种名称为“甜脆紫苤蓝”的蔬菜种子及包装材料。2024年8月13日,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为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询问,该公司法人代表陈*表示:因为未见到农业农村部抽检种子包装的照片,暂时不能确定涉案种子为河北*****有限公司生产。2024年8月14日,我单位向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书面申请补充相关线索材料。2024年8月20日,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来农业部网店抽样时产品包装正反面照片及检验报告材料。当天,我单位向河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直接送达了产品确认通知书。2024年8月24日,河北*****有限公司向我单位提交了《关于甜脆紫苤蓝确认函的回复》,该公司承认确认函中的“甜脆紫苤蓝”确实为河北*****有限公司所生产。2024年8月25日,对其立案。当天行政执法人员为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制作了第二份询问笔录。通过询问,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承认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经查河北*****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证据二: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4页;
证据三: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2份2页;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据五:种子生产经营档案1份1页;
证据六:销售出库单1份1页;
证据七:“甜脆紫苤蓝”种子样品检测报告1份4页;
证据八:关于甜脆紫苤蓝确认函的回复1份1页;
证据九: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2页。
本机关2024年8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农(种子)罚告〔2024〕3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4年8月30日以书面形式放弃了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河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发芽率不合格的“甜脆紫苤蓝”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规定,认定为劣种子。河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河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案件调查过程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违法行为是“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裁量幅度为轻微,适用条件为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以上四万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整(110元);
2.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青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4日
(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省内地市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