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10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10号
当事人名称:青县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60476066T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我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以担保名义向9名劳动者收取财物(员工保证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以担保名义向9名劳动者收取员工保证金。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新天地商厦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圆整(¥144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00187580260010001,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青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04
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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