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09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09号
当事人名称:鑫宇大科技(沧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世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CY8A57XF
地址:青县*******
我机关于2024年6月10日对你(单位)无故拖欠全体员工工资共计197047.83元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无故拖欠全体员工工资共计197047.83元整,且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
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拖欠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县支行,账号:100187580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青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04
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日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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