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04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04号
当事人名称:沧州捷胜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婷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54468131B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我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未对未成年工杨**(身份证号:130922************,入职时间:2023年1月30日)、孙**(身份证号:130922************,入职时间:2024年3月10日)、刘*(身份证号:130922************,入职时间:2024年3月25日)、白**(身份证号:230221************,入职时间:2024年4月2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花名册、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户籍证明信。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青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04
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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