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03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信息来源:青县人社局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03

当事人名称:青县浩欢烤肉店 法定代表人:董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2MACX77495E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

    我机关于202447日对你(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张**、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28日非法招用童工张**(身份证号为:130922************,出生日期为2008年7月30日),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8日非法招用童工齐**(身份证号为:130922************,出生日期为2009年6月1日)在你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考勤表复印件、收款条、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青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04

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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