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07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07号
当事人名称:青县洪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7MHAY1E
地址:青县马厂镇****
我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无故拖欠张*东工人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无故拖欠张*东工人工资共计26800元整,且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
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还款协议书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青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04
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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