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05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05号
当事人名称: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树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8H7UJ21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我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对你(单位)非法招用童工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5日非法招用童工范**(身份证号为:130922************,出生日期为20**年*月**日,在厂工作4个月)在你单位从事激光切拾料工工作。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范**身份证复印件、考勤卡复印件、工时统计表、工资表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青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04
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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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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