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财政局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青县财政局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 |||
(共2类、28项) | |||
单位:青县财政局(公章)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处罚 | 共 项 | ||
1 | 1 | 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 |
2 | 2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3 | 3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4 | 4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
5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
6 | 6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
7 | 7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
8 | 8 |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
9 | 9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0 | 10 | 对采购人违反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 |
11 | 11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处罚 | |
12 | 12 | 对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
13 | 1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4 | 14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
15 | 15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
16 | 16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避、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处罚 | |
17 | 17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
18 | 18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
19 | 19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20 | 20 | 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 |
21 | 21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
22 | 22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
23 | 23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 |
24 | 24 | 对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处罚 | |
25 | 25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 |
二、行政检查 | |||
26 | 1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
27 | 2 | 财政票据检查 | |
28 | 3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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