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市监处罚〔2025〕55号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青市监处罚〔2025〕55号
当 事 人:青县源朋汽车维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2MAD87XXXXX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北环XXX西100米
经 营 者:袁XX
身份证件号码:13092219831001XXXX
2025年3月12日,本局接举报称青县清州镇北环气象局西的青县源朋汽车维修店销售的“美孚”润滑油是假货。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有5种型号的润滑油涉嫌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报请主管局长后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美孚”润滑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对扣押的“美孚”润滑油进行鉴定,2025年3月21日收到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美孚”润滑油为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的内容,于2025年3月12日报请主管局长予以立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此案基本情况已查清。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孚”润滑油是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无法联系卖家。当事人2025年3月初购进63瓶“美孚”1号0W-40(1L/瓶),进价73元/瓶,售价100元/瓶,均未售出;27瓶“美孚”1号5W-30(1L/瓶),进价61元/瓶,售价80元/瓶,均未售出;卖家赠送1瓶“美孚”0W-20(1L/瓶),售价100元/瓶,均未售出;6瓶“美孚”速霸5W-30(4L/瓶),进价128元/瓶,售价180元/瓶,已售出5瓶;6瓶“美孚”速霸5W-40(4L/瓶),进价210元/瓶,售价300元/瓶,已售出3瓶。经营额共计11440元,获利共计5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2日《举报登记表》一份和《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佐证在卷),证明本案来源的书证
2.2025年3月12日现场笔录和证据提取单(一):现场检查照片六张(佐证在卷),证明店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美孚”润滑油。
3.2025年3月12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一份(佐证在卷),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2025年3月12日《公务仓罚没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资(入)库单》一份(佐证在卷),证明本局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入公务仓。
5.2025年3月12日《立案审批表》一份(佐证在卷),证明 案件按照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6.2025年3月13日《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佐证在卷),证明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该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7.2025年3月18日询问笔录和证据提取单(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当事人身份;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进货总额、销售价格及库存情况。
8.2025年3月21日证据提取单(三)埃克森美孚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书、价格证明、营业执照;第174458号“美孚”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1180203号“Mobil”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 受委托人鉴定资质、鉴定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美孚”润滑油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罚告〔2025〕2D0401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美孚”润滑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予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不知侵权且不能提供供货人联系方式,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版)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从2025年3月初开始销售侵权“美孚”润滑油,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适用条件标准较轻:“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美孚”1号0W-40(1L/瓶)63瓶、“美孚”1号5W-30(1L/瓶)27瓶、“美孚”0W-20(1L/瓶)1瓶、“美孚”速霸5W-30(4L/瓶)1瓶、“美孚”速霸5W-40(4L/瓶)3瓶;
2、没收违法所得530元;
3、罚款1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县支行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00187580260010001)缴纳罚款,(备注:见后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中缴款识别码,扫码交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17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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