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市监处罚〔2025〕43号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青市监处罚〔2025〕43号
当 事 人:青县大力烧烤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2MA7B6FXXXX
住 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陈嘴乡XXX东10米
经 营 者:张金权
身份证号码:13092219940307XXXX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对青县大力烧烤火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烧烤火锅店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2025年3月17日前改正;202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青县大力烧烤火锅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烧烤火锅店仍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经主管局长孟海峰批准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调查,此案由颜东、戎军承办。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此案基本情况已清楚。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对青县大力烧烤火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烧烤火锅店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2025年3月17日前改正;2025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青县大力烧烤火锅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烧烤火锅店仍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一: 2025年3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佐证在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对该烧烤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烧烤火锅店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2、证据二:2025年3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佐证在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8日对该烧烤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烧烤火锅店未在限定期限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
3、证据三:证据提取单(一),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合法。
4、证据四:证据提取单(二),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资格合法。
5、证据五:证据提取单(三),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经营者健康证复印件一份(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已取得健康证明。
6、证据六:证据提取单(四),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
7、证据七:证据提取单(五),2025年3月18日,现场照片两张(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限定期限内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
8、证据八:证据提取单(六),2025年3月5日,现场照片两张(佐证在卷),证明:该烧烤火锅店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
9、证据九:对当事人经营者张金权询问笔录一份(佐证在卷)。证明:当事人青县大力烧烤火锅店经营者张金权认可该烧烤火锅店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仍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
2025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罚告〔2025〕上伍202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行使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构成了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此项罚款为固定金额,无需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的行为。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县支行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00187580260010001)缴纳罚款,上缴国库(备注:见后附河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单中缴款识别扫码交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130922017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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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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