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市监处罚〔2025〕8号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青市监处罚〔2025〕8号
当 事 人:李金
住所(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流河镇XXX村
身份证件号码:13092219821112XXXX
2024年11月25日,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青县流河镇北张庄村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寿衣、白布等殡仪用品经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12月10日前办理营业执照。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的内容,于2024年11月25日报请主管局长予以立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此案基本情况已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起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在青县流河镇北张庄村从事寿衣白布等殡仪用品经营,当事人已于我局责令改正日期之前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5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2024年11月25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3.2024年11月25日,《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殡仪用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4.2024年11月25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身份以及当事人认可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殡仪用品经营活动的书证。
5.2024年12月10日,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26日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青市监罚告〔2024〕1220-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殡仪用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因本案不涉及罚款,故不需要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殡仪用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县支行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00187580260010001)缴纳罚款,(备注:见后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中缴款识别码,扫码交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22017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二五年一月六日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省内地市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