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1 信息来源:青县司法局 字体:

申请人:张**,男,身份证号:***,住址:***。
被申请人: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新华西路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不服,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就上述申请内容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同青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其位于青县**项目的商品房,约定按期向申请人返还租金,但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约定返租,也未履行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因此申请人对该项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查验相关情况,于2024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EMS快递,运单号***),请求依法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签收相关申请材料后,至今未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就申请内容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张**信息公开信,随后按程序办理公开。经查,我局收到的张**申请的公开信息中,没有申请房地产公司开发资质的公开内容。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EMS快递,运单号**),请求依法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签收后未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底单、物流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