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青县青松加油站分站
负责人:汪**
住址:******
被申请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
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青县青松加油站分站要求信息公开的答复》(下称“答复”)不服,于2023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因自身需要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冀(2022)青县不动产权第0001606号土地证的详细信息及与该土地证相关的审批手续,2022年12月28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不符合信息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行政行为明显违法,请求复议机关督促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冀(2022)青县不动产权第0001606号土地证的详细信息及与该土地证相关的审批手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答复,于2022年12月28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不符合信息公开的规定,可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查询事宜。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了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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