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2〕6号
申请人:段**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青县公安局马厂镇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青公(马)行罚决字〔2022〕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并未损坏付**家玉米寨子。决定书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4日15时许段**一行人开车来到***村,并多次提及玉米寨子的事情。监控显示其靠近了玉米寨子,同时房后冒烟,与玉米寨子倒塌相吻合。办案单位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等法定程序,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4日15时许,段**一行人开车停在付**家附近,段**与他人靠近玉米寨子并短暂停留后离开。2022年2月7日,付**报警称玉米寨子铁丝网被毁坏。马厂镇派出所经过立案、调查、询问等法定程序后,于2022年2月17日做出了决定书并送达。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段**的本人陈述否定了其毁坏玉米寨子;其他人员的证人证言亦予以否认。物证照片系2022年2月8日拍摄,仅能证明其在2月8日时被损害的状态,并不能确定玉米寨子倒塌的时间,亦不能证明段**实施了损坏玉米寨子的行为;监控视频显示段**一行人曾靠近玉米寨子,但不能证明系段**毁坏了玉米寨子,不能排除他人毁坏玉米寨子的可能性。
综上,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段**撕开铁丝网、推倒玉米寨子,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马)行罚决字〔2022〕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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