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2〕1号
申请人:青县青松加油站分站
负责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所地:***
被申请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地址:***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冀(2017)青县不动产第0003902号不动产权证书(下称“证书”)不服,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证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证书所载明的土地与申请人相邻。该证书与青国用(2011)第5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重合,同时该证书涉及的土地颁证时没有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该证书应被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无权申请撤销;该证书颁发程序合法;青国用(2011)第5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撤销,重叠情形消失,该证书无撤销必要;该证书在颁证时没有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主张错误,登记与征收是两个程序,申请人应先就征收程序提出复议而非直接申请撤销登记。
经审理查明:该证书载明的土地与申请人所在的土地为相邻关系。
本机关认为:该证书载明的土地与申请人所在土地为相邻关系,并无其他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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