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2〕5号
申请人:杨**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青县公安局清州镇派出所
第三人:***
身份证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清)行罚决字﹝202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5 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加重对刘**的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3月30日9时许,刘**到杨**家讨要前夫王**的工资,对杨**及员工进行了谩骂、恐吓,并用砖头砸中三轮车及看门狗。清州镇派出所对其处罚过轻,应加重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2年3月30日9时许,刘**到**畜牧养殖厂找杨**要其拖欠前夫王**的工资,双方发生口角后刘**对杨**进行了辱骂。该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30日9时许,刘**到**畜牧养殖厂找杨**要其拖欠前夫王**的工资,双方发生口角后刘**对杨**进行了辱骂。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案卷材料等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清)行罚字﹝202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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