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2〕7号
申请人:孙** 性别:*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青县金牛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的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村村民。2022年4月8日向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镇政府于4月12日签收,后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特申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公开义务,并确认其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8日,申请人向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镇政府于4月12日由办公室签收。截止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回复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客户联单、EMS物流查询结果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具有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确认违法适用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形,被申请人仍可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自决定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就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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