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1〕4号
申请人:范**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郭** 职务:***
联系电话:***
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陈)行罚字(2021)0275号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5 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青公(陈)行罚字(2021)0275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4月18日晚上,李**在“周官屯医疗信息群”辱骂范**,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陈)行罚字(2021)0275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该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8日19点左右,范**(微信名“周***”)在“周官屯医疗信息群”内发了4条微信,2020年4月18日19点30分左右,李**(微信名“***”)发送了一条信息内容,为“你还有资格瞎逼逼,你算周官屯的人吗,你不就是各小三吗,破坏一个美好家庭的狐狸精!不是周官屯的人就应该踢出去”。
2020年4月19日09时左右,上伍派出所接到报案,于2020年4月19日至22日期间,先后针对此案分别对申请人、当事人李**、周**进行了询问。2020年11月18日,青县公安局上伍派出所将案件移送。2021年5月24日,青县公安局陈嘴派出所对申请人作出青公(陈)行罚字(2021)0275号行政处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陈)行罚字(2021)0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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