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20
信息来源:青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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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罚没财物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制止乱罚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沧州市司法局、沧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市罚没行为核查暨罚没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沧司发〔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4年我县罚没行为核查暨罚没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罚没许可证件是执法机关取得罚没主体资格、领取罚没票据和据以实施罚没行为的资格证明,经青县司法局和青县财政局2024年年检合格并加盖公章后,罚没许可证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二、经审查确认县本级具有罚没主体资格的位共37个,分别为:青县民政局、青县医疗保障局、青县农业农村局、青县审计局、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县教育局、青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青县交通运输局、青县卫生健康局、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县应急管理局、青县统计局、青县财政局、青县水务局、沧州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县行政审批局、青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青县发展和改革局、青县公安局、青县消防救援大队、青县气象局、青县烟草局、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青县清州镇人民政府、青县金牛镇人民政府、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青县马厂镇人民政府、青县新兴镇人民政府、青县木门店镇人民政府、青县盘古镇人民政府、青县曹寺镇人民政府、青县上伍乡人民政府、青县陈嘴乡人民政府。
三、凡未经本年度罚没许可证年检审查确认的部门和单位均不具备罚没主体资格,不得实施罚没行为,县财政局不予核发罚没票据,县司法局将认定其实施的罚没行为为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出示或出示无效的罚没许可证件实施罚没行为的,有权拒绝,并可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青县司法局4320327;青县财政局422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