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4项)(试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4项)(试行) | |||||||
序号 | 确认事项 | 法定依据 | 确认条件 | 确认程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执法权限 |
1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辖区内地质灾害治理的责任单位认定。 | 1.受理 2.专家论证 3.审查 4.决定 5.结果送达 |
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申请表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省级、市级、县级 |
2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包含的各项建筑工程(含外立面装饰)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不含市政、管线)全部竣工(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分期的可分期核实); (二)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原有住房、施工用房、临时建筑(含临时施工围墙)、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核实时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承诺书,承诺时间内拆除。) (三)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工程建设,配套的地面停车位实地完成划线,机械停车位建设完毕,附属的围墙、绿化用地范围、道路同步建设到位。 |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办结 |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书; 2.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3.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5.违法处罚完毕材料(含缴费单据)。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市级、县级 |
3 | 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七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
1.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3.已竣工。 |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办结 |
1.测绘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正式坐标放线资料;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4.建设档案资料审核意见书。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镇(乡、街道)级 |
4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登簿 5.发证 |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 市级、县级 |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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