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范表
归属大项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办理对象 |
法人、公民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 二十三条 |
|||||||
实施范围 |
全县 |
|||||||
办理条件 |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
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由项目地块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时限不包括初审时间。); 4、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备案类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直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提供规划选址意见或政府办公会会议纪要或规委会会议纪要; 5、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标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 7、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简介; 9、涉及农用地、耕地的建设项目预审需提交征地补偿、社保资金、补充耕地资金承诺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10、单独选址项目预审,已列入重点项目清单的,提供清单,视符合规划;未列入重点项目清单的,但符合规划调整有关规定的,需提供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及论证、听证等相关资料(具体参照规划调整要求)。 11、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和备案类的单独选址类建设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需提交地灾评估资料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12、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补划基本农田说明; 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提交的资料全部要求电子版,格式以PDF为主(对于项目工可、地灾报告等书本性资料可申报WORD版),上传图件清晰可见,无明显修改痕迹,同时提交一套纸质资料(纸质资料必须同电子版资料一致)。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办理机关 |
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办理地址 |
青县行政二中心 |
|||||||
联系方式 |
0317-4022229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划拨)初审转报规范表
归属大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 |
|||||||
实施范围 |
青县 |
|||||||
办理条件 |
1、申请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2、通过国土部门用地预审 1、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转用的批复 4、具有发改、规划、环保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5、补偿资金或者划拨价款已经到位。 6、取得地质灾害评估报告,适宜建设。 |
|||||||
申请材料 |
1、建设用地申请表;2、用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可研报告的批复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的批复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它项目需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县发改部门);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位置图和批复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有关图文材料。(县规划部门);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6、环评意见。(环保部门);7、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或用地图(另附A4版一张)。(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土地测量机构);8、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或廉租房项目需提交房管行政部门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文件批复。(县住建部门);9、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0、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转用的批复、《一书四方案》和各地块详细情况说明(耕地保护科);11、使用原国有土地的提供土地权属审核意见(区国土分局);12、补偿已经到位的情况说明(区国土分局);13、划拨地价款已经到位的说明(储备中心)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上报—送达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办理机关 |
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办理地址 |
青县行政二中心 |
|||||||
联系方式 |
0317-4022229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出让)初审转报规范表
编码:CZGTSB001-02(R)
归属大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
|||||||
实施范围 |
青县 |
|||||||
办理条件 |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
|||||||
申请材料 |
1、建设用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3、原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证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用地单位或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卷中应附国土资源分局权属说明资料 4、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或有测量资格的测量单位测绘的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 5、地价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意见表 6、分局现场勘察情况 7、土地抵押、查封情况的说明材料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办理机关 |
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办理地址 |
青县行政二中心 |
|||||||
联系方式 |
0317-4022229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范表
归属大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
|||||||
实施范围 |
城区、建制镇 |
|||||||
办理条件 |
已获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设计方案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国家规范 |
|||||||
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日照分析报告(有日照要求的项目); 4、人防、环保相关文件; 5、个人或公司的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6、公示资料; 7、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口受理 |
√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核发 |
|||||||
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办理机关 |
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办理地址 |
青县行政二中心 |
|||||||
联系方式 |
0317-4022229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省内地市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