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7项)(试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7项)(试行) | |||||||||||||||
序号 | 许可事项 | 具体情形 | 行使层级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法定审批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办理条件 | 办件类型 | 核验内容 | 行政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1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探矿权设立登记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0 | 40 | 5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勘查许可证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复印件); 3.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4.协议出让申请资料(含有关政府和部门文件资料,仅协议出让提供); 5.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的营利性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核查); 7.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2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90个工作日(视情况需征求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军事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评估论证的,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8个工作日。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0 | 40 | 5 | 20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勘查许可证 |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勘查许可证; 3.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复印件); 4.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的营利性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核查); 6.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2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90个工作日(视情况需征求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军事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评估论证的,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8个工作日。 |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0 | 40 | 5 | 20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勘查许可证 | 1.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附电子报盘); 2.勘查许可证; 3.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复印件); 4.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5.协议出让申请资料(协议出让申请、出让合同、有关政府及部门文件等资料,以协议方式出让或扩大范围的提供,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缩小范围的不提交); 7.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仅涉及限制或政策调控矿种的提交); 8.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拍卖或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仅变更名称的提交); 9.探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应包含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转让探矿权的提供); 10.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的营利性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核查); 11.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不用提交)。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2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90个工作日(视情况需征求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军事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评估论证的,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8个工作日。 |
||
探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0 | 40 | 5 | 20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勘查许可证 | 1.探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申请书(附电子报盘); 2.勘查许可证; 3.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复印件); 4.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5.协议出让申请资料(协议出让申请、出让合同、有关政府及部门文件等资料,以协议方式出让或扩大范围的提供,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缩小范围的不提交); 7.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仅变更名称的提交); 8.探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应包含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转让探矿权的提供); 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的营利性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核查); 10.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2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90个工作日(视情况需征求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军事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评估论证的,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8个工作日。 |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0 | 40 | 5 | 14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勘查许可证 | 1.探矿权保留申请书(附电子报盘); 2.勘查许可证; 3.探矿权范围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首次保留提供);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的营利性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核查); 5.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6个工作日。 |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0 | 40 | 5 | 20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勘查许可证 |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附电子报盘); 2.勘查许可证; 3.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的营利性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核查)。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2个工作日; 3.决定:8个工作日。 |
||
2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0 | 40 | 5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开采许可证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复印件); 6.三叠图(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 9.勘查许可证(仅限探矿权人提出申请转采矿权的); 10.协议出让申请材料(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文件等资料); 11.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12.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仅地热水、矿泉水需要); 13.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2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90个工作日(视情况需征求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军事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评估论证的,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8个工作日。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0 | 40 | 5 | 14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开采许可证 |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3.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仅限采矿权人为外商的);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复印件)(仅适用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7.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仅地热水、矿泉水需要);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评审意见书(生产规模、主要开拓系统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 9.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90个工作日(视情况需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草、军事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评估论证的,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6个工作日。 |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0 | 40 | 5 | 20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开采许可证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缩小矿区范围不需提供)(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文件;(变更采矿权人、开采方式、转让不需提交);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复印件,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提交); 7.三叠图(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未设探矿权的为原采矿权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提交); 9.勘查许可证(扩大矿区范围、探转采的提交);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扩大矿区范围并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 11.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市场监督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协执等资料) ; 12.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转让提供); 13.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提供,应包含受让人承继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的相关内容); 14.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国有企业转让提供); 15.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仅地热水、矿泉水需要,变更采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不用提交); 16.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不用提交)。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2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90个工作日(视情况需征求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军事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评估论证的,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8个工作日。 |
||
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0 | 40 | 5 | 20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开采许可证 |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缩小矿区范围不需提供)(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文件;(变更采矿权人、开采方式、转让不需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提交);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复印件,延续、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提交;申请延续的,仅适用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7.三叠图(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未设探矿权的为原采矿权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提交); 9.勘查许可证(扩大矿区范围、探转采的提交);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扩大矿区范围并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 11.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市场监督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协执等资料); 12.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转让提供); 13.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提供,应包含受让人承继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的相关内容); 14.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国有企业转让提供); 15.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仅地热水、矿泉水需要); 16.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2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90个工作日(视情况需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草、军事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评估论证的,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8个工作日。 |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0 | 40 | 5 | 14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开采许可证 |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5.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6个工作日。 |
||
3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户因关闭矿山或者停办、解散等原因停止采矿的,应当提前编制矿山闭坑报告或者附有实测图的开采现状报告,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审核后,报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注销采矿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省厅(登记发证机关)是否已批准矿山闭坑; 2.承担储量评审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3.评审程序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规定; 4.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XX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批复 | 1.评审机构备案申请书; 2.专家个人评审意见; 3.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含法定矿区范围与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包括省厅批准矿山闭坑的文件或相关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0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4.送达:2个工作日。 |
|
4 | 无居民海岛生物和非生物标本采集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
承诺件 | 无 | 资源型 | 关于同意XXX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复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样本采集书; 3.教学、科研单位法人证明; 4.科研院所、教学院校出具的教学专业证明或者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5.采集样本过程中的资源保护措施。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
5 | 地图审核 | 省级、市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20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2017年11月28日修订;2019年7月16日修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
承诺件 | 身份核验,材料核验 | 条件型 | 地图审核准予许可决定书 | 1.地图审核申请表; 2.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 3.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4.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5.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20个工作日(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5个工作日; 4.决定:5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
|
6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申请)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3 | 10 |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6.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7.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
承诺件 | 无 | 资源型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和申请人承诺书;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4.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5.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4个工作日。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变更)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1 | 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源型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后地址的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等);技术人员、注册人员变更情况(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人员与名称变更后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注册证书); 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告知承诺书(自愿提供,可代替变更后地址的证明材料或技术人员、注册人员变更情况)。 |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0.5个工作日; 3.决定:0.5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4个工作日。 |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3 | 10 |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6.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7.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
承诺件 | 无 | 资源型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和申请人承诺书;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4.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5.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4个工作日。 |
||
7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导航电子地图甲级除外)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15 | 3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2021]43号)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
承诺件 | 无(特殊情况,资料存疑时,核验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 资格型 | 测绘资质证书 | 1.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及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4.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5.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2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10个工作日。 |
8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10 | 20 | 5 | 10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六、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3〕1号)第六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
承诺件 | 身份核验 | 条件型 |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准予许可决定书 |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项目使用测绘成果及其范围情况说明; 3.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6.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有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一年内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交。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30个工作日(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实地核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7个工作日; 4.决定:3个工作日; 5.送达:5个工作日。 |
|
9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5 | 《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测办〔2010〕108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成果对外提供后妨碍国家安全的; (二)已有非涉密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以上情形之外,可进行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准予许可决定书 | 1.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3.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4.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5.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6.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 7.拟提供成果及同意使用证明文件(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 8.本单位具有的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拟提供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2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及技术审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2个工作日; 4.决定:3个工作日; 5.送达:5个工作日; 6.特殊环节:10个工作日(保密技术处理)。 |
|
10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属于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他情形的)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5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5号) 三、根据国务院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确定的地级以上的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其他确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独立坐标系的审批,下同)。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关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批复 |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2.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技术设计书; 3.独立坐标系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及与之配套的装备设施材料。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0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4.决定文书送达:3个工作日。 |
11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5 |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 第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准予许可决定书 | 1.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书; 2.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表(需承诺同意支付迁建费用);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6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专家论证迁建方案,以确定需支付的迁建费用,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5个工作日; 5.送达:3个工作日。 |
|
1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5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4号) (二)核发范围和阶段 1.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核准类项目,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上述5种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备案类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不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办理阶段。需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3.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项目建设依据; 5.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土地的); 6.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涉及占用土地的); 7.“三调”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上报汇总表(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的); 8.**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的情况说明(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 9.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项目名称页(加盖公章);或标注项目位置和示意符号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加盖公章)(涉及用地预审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 10.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需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并取得审查意见; 11.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①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②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③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如涉及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的与专章一同编制; 12.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涉及选址的,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如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跨区域的输油、输气管线工程等。)如涉及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的与专章一同编制; 13.相关图件:①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或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涉及选址提供;②标明建设项目拟选位置的地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关图件加盖初审机关公章。(涉及选址的); 14.划定矿区的批复文号及范围(或采矿许可证)(涉及矿山项目的); 15.违法用地处罚材料(涉及本项目违法用地的); 16.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4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
13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 甲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审批(新设)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7.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8.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甲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审批(延续)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7.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8.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审批(变更)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变更请示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变更事项上级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审批(补证)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证书补证申请。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审批(注销)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准予行政许可注销 | 1.资质证书注销申请;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审批(新设)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7.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8.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审批(延续)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7.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8.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审批(变更)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变更请示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变更事项上级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审批(补证)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证书补证申请。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审批(注销)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准予行政许可注销 | 1.资质证书注销申请;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新设)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7.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8.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延续)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7.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8.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变更)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变更请示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变更事项上级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补证)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证书补证申请。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注销)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准予行政许可注销 | 1.资质证书注销申请;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审批(新设)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审批(延续)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7.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审批(变更)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变更请示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变更事项上级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审批(补证)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证书补证申请。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审批(注销)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准予行政许可注销 | 1.资质证书注销申请;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审批(新设)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审批(延续)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7.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审批(变更)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变更请示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变更事项上级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审批(补证)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证书补证申请。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审批(注销)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准予行政许可注销 | 1.资质证书注销申请;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新设)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延续)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人员条件: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7.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4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11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3个工作日; 6.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变更)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变更请示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变更事项上级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补证)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1.资质证书补证申请。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3个工作日。 |
||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注销)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准予行政许可注销 | 1.资质证书注销申请;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4.送达:3个工作日。 |
||
14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发〔2022〕30号) 1.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种类和数量核实清楚; 2.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已调查清楚并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了同意压覆协议(压覆补偿协议或互不影响协议);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已经评审备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XXX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 |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坐标资料(含txt格式电子坐标); 4.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的同意压覆协议(压覆补偿协议或互不影响协议)(可选); 5.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 6.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进展说明(可选); 7.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0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4.制证送达:2个工作日。 |
|
15 | 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省级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 30 | 45 | 5 | 14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一)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 (二)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 (四)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XXX古生物化石采掘及出境活动的批复 | 1.古生物化石采掘申请表(采掘活动); 2.采掘方案(采掘活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0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16 |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4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二十六条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XXX古生物化石采掘及出境活动的批复 | 1.携带重要古生物化石出境活动的申请(出境活动); 2.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活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0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17 | 海域使用审核 |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用海批复 |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沿海设区市政府意见; 3.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用海无权属纠纷证明; 6.生态评估报告、生态修复方案和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围填海项目)。 (市县参照办理)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特殊程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7个工作日。 |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变更用海批复 | 1.海域使用变更申请书; 2.沿海设区市政府意见; 3.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 5.处分海域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海域使用权证书; 7.查封、异议、抵押登记符合要求的证明。 (市县参照办理)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7个工作日。 |
||
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续期用海批复 | 1.海域使用续期申请书; 2.沿海设区市政府意见; 3.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海域使用权证书。 (市县参照办理)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7个工作日。 |
||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转让用海批复 | 1.海域使用转让申请书; 2.沿海设区市政府意见; 3.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5.海域使用权证书; 6.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7.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证明文件; 8. 查封、异议、抵押登记符合要求的证明。 (市县参照办理)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7个工作日 |
||
改变海域用途审核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改变用途用海批复 |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沿海设区市政府意见; 3.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市县参照办理)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特殊程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7个工作日 |
||
18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用岛批复 | 1.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2.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7个工作日。 |
|
1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45 | 45 | 2 | 45 |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 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6.不存在权属争议; 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 10.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条件型 | 关于同意XX地块分割转让方案的批复 | 1.出让合同; 2.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3.不动产权证; 4.投资监管协议(如无可不提供); 5.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6.分割转让方案(包含转让合同草稿、分割界限、转让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等内容); 7.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如不存在相关权利人,可不提供,但应在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8.地方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40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
|
2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1 | 20 |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者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 3.符合地方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条件型 | 批文 | 1.项目用地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使用土地面积等; 2.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签订的占地协议; 3.用地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还需提交入股联营协议或合同; 4.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8.环评批复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5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
|
21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1 | 20 |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者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 3.符合地方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条件型 | 批文 | 1.项目用地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使用土地面积等; 2.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签订的占地协议; 3.用地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5.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9.环评批复文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5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
|
22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1 | 20 | 《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2〕2号) 第十五条 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承诺件 | 材料核验 | 条件型 | 临时用地批复 |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临时使用承包土地和其它方式经营的国有农用地的,提交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 6.勘测定界材料; 7.土地权属材料; 8.市辖区外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交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9.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5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
|
23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2.项目可研批复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 4.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涉及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
24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1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1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公示、听证、专家评审、规委会(以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为准,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1个工作日。 |
|
2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5 | 35 | 1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2.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3.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 5.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6..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农用地、未利用地的); 7.占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
26 |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5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竣工验收意见 | 1.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2.填海项目建设单位及工程概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3.工程竣工图; 4.海域批复、证书及缴纳凭证; 5.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6.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报告; 7.专家验收意见。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特殊程序:组织验收测量(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5个工作日。 |
|
27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市级、县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20 | 35 | 1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审查意见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方案; 3.以从事林业生产为目的的开发活动,需提交从事造林绿化基本情况的说明; 4.涉及农业、林业、水务、滩涂有关部门提供的同意文件; 5.法人资质证明或经营者居民身份证; 6.勘测定界图和报告; 7.标注占地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8.标注尺寸平面布置图。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省内地市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