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青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精神,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是指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活动中,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情况、审批过程及结果的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许可主体。公开本局内设业务股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许可依据。逐项公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许可权限。公开本局行政许可职权范围;
(四)许可程序。公开行政许可的具体流程,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五)监督举报。公开监督投诉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人员在进行实地勘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许可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结合本局职责任务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局作出的除涉密类行政许可外的审批决定(结果)、许可对象、许可内容、许可决定(结果)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许可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利用河北政务服务网、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实现行政执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公示;
(二)办公场所。作为主要的公示载体,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电子触摸屏、咨询台等及时公开公示本局行政许可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流程图、服务指南、执法人员清单等内容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行政许可决定(结果)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信息由各业务股室负责收集、整理。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由相关业务股室负责提供信息,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相关股室应充分听取意见并进行调查核实后,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及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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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专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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