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08
信息来源:青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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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我们注意到,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立法,那么此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工作都有哪些特点呢?解 读:一是省委高度重视。河北省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避险工作的重要指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岳峰亲自部署启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并三次主持省委专题会议研究审改条例文本,对立法方向和立法主旨,对条例关键问题和核心条款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书记如此高度重视,亲自调度一项立法,这在河北人大立法史上是空前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严格落实省委要求,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董仚生同志亲身投入立法全过程。二是立法即时高效。2023年7月27日至8月1日,我省遭受了特大暴雨洪水灾害。灾害发生后,河北省委一边组织领导救灾工作,一边于8月8日就部署启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即行动,组建立法专班投入工作。立法专班两个月完成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和征求意见,三个月进入审议程序,到现在二审通过,实现了当年发生灾情当年完成立法,次年发挥效力,这就为2024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了即时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高度评价,认为河北先行先试、敢于担当将为国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借鉴。三是创制特色鲜明。开展这项立法,我们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仅对紧急情况下组织避险转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全国范围内也只有陕西、浙江两省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和决定,且都比较简单。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专班克服困难,立足实践,赴8市24县做了大量、充分、深入的调研,得到了大量的一手材料,既有经验做法,也有实际问题。基于此,我们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的决策部署,针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实践中的工作职责、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以法规形式提出解决方案,使法规深深植根于实践基础。基于实践、源于实际、富于实效,这也是创制性立法应有的特质。问 题:《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对集中安置和临时避险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作出明确规定,请问目前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如何?解 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中,能够发挥转移避险、安置受灾群众、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增加避难场所数量,为受灾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安置服务。近几年,我省不断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避险避难和转移安置能力持续提升。目前我省已有城镇规范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799处,3.14万个行政村设置了临时避险场所。在应对“23·7”流域性特大洪水过程中,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和农村临时避险场所有效发挥了“安全岛”作用,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从总体情况看,全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还不同程度存在总量不足、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不完善、保障能力偏弱、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新颁布的《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对集中安置和临时避险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序快速发展。下一步,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一是推动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应急体系、综合防灾减灾、恢复重建规划;二是利用城镇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应急避难场所;三是在农村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利用村委会、广场、学校、闲置场地等改建应急避难场所。同时,按避难场所分级分类标准,配备应急供电、供水、照明、广播、排污、消防等必需的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帐篷、棉被、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必要的生活物资,不断提升应急避险避难和转移安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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