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县协同推进金融服务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指导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国营青县农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青县支行、青县银保监管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青县协同推进金融服务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指导评价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5日
青县协同推进金融服务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指导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市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各项决策部署,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优化我县金融生态环境,参照省、市《指导评价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评价对象
驻青县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各镇(乡、场)。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导评价内容
第一条 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指导评价
重点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各项贷款增长情况。
(一)各项贷款增量情况(2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本外币各项贷款为指标值,采用正向指标前沿距离法赋分。(赋分单位:人民银行青县支行)
(二)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情况(25分)。全县平均水平为15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每高于(低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部分不予计算),增加(扣减)1分,得分最高为25分,最低为0分。(赋分单位:人民银行青县支行)
(三)各金融机构存贷比增量情况(25分)。余额存贷比达到全市平均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25分,未达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存贷比增量为指标值,采用正向指标前沿距离法赋分。(赋分单位:人民银行青县支行)
(四)金融超市(首贷中心)工作情况(25分)。金融超市(首贷中心)运行情况15分,根据考勤、首贷业务量、活动开展等赋分;“一键融”平台发放贷款情况10分,按平台贷款额度与本行存款余额比例和“一键融”线上放款与线下放款比值赋分。(赋分单位:县金融办、银保监管组、县行政审批局)
(五)加分情况(10分)。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有力,在扶持企业上市、重点项目建设等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酌情加分,最高10分。(赋分单位:县金融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奖:
(一)对企业采取抽贷、压贷、断贷行为的;
(二)自身内控和管理不善,发生较大金融案件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举措,导致辖区内金融不稳定,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班子成员涉嫌违规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第二条 对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的指导评价
(一)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情况(30分):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10分(提供会议方案、现场照片);每次对接会参加企业(个体户)数量不低于10家,10分(提供企业名单和签到表);参会企业获得新增信贷比例情况,10分(组织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赋分单位:县金融办)
(二)金融超市对接情况(20分):组织企业参加金融超市对接活动情况10分;“一键融”平台提交融资需求户数和融资成功率情况5分;区域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签署上传新版授权协议比例超过10%,5分。(赋分单位:县金融办、县行政审批局)
(三)企业上市情况(20分):域内规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革,5分;域内企业有上市意向,并纳入省市上市企业储备库,5分;域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在A股、港股上市,10分;(赋分单位:县金融办)
(四)金融风险防控情况(30分):安排部署情况10分;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情况10分;开展金融领域风险排查情况10分。属地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此项不得分。(赋分单位:县金融办)
(五)加分情况(10分)。落实县委、县政府金融决策部署,取得工作实效,获得县领导肯定,酌情加分,最高10分。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一票否决。(赋分单位:县金融办)
第三条 对相关部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指导评价内容
(一)县发改局——省市重点项目银企对接组织情况和本年度省市重点项目贷款增速情况。
(二)县科工商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银企对接组织情况和以上企业本年度贷款增速情况。
(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质农户银企对接会组织情况和本年度涉农贷款增速情况。
(四)县住建局——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银企对接组织情况和本年度以上企业及个人住房贷款增速情况。
以上单位负责提供项目、企业名单,人民银行青县支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名单统计数据。(赋分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县支行)
三、组织实施和结果运用
县政府成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指导评价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半年通报一次,年底评价一次。各项评价数据以县人行青县支行、县银保监管组、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年终评价得分前3名授予“金融贡献奖”;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场)评价得分前4名,县直相关部门得分第1名,授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5名,授予“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先进个人”称号。导评价机构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行反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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