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将至。为有效防止非法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树立文明祭祀新风,现就清明节期间禁燃禁放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时段在全县范围内露天焚烧纸钱冥币等丧葬祭祀用品、秸秆、落叶、树枝、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可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提倡文明祭扫、鲜花祭祖,倡导通过植树、献花和踏青等生态低碳环保的祭扫形式寄托哀思。二、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的有关规定,做到坚决不放野火,从自身做起,带动家庭,影响社会,提高全民绿色环保意识。特别是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移风易俗、禁燃禁放禁烧,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三、各镇(乡、场)、开发区、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加强宣传教育、应急值守、巡查管理,严防露天焚烧行为。四、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和2000元罚款;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未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以1000元罚款;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焚烧行为,能提供现场证据和点火人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