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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访问量:908 发布时间:2018/11/1 16:40:11
青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 ||||||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 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案件情况报告 | 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 |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五章; 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12号)第六章 | 殡改所 | 案件情况报告 | 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
对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 民宗股 | 案件情况报告 | 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民宗股 | 案件情况报告 | 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地名办 | 案件情况报告 | 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
2 | 行政强制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 民间组织管理股 | 案件情况报告 | 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