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社信发〔2020〕1号
青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青 县 人 民 法 院
关于印发《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
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落实落地,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切实提升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和《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沧州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信用办)会同县法院对国家、河北省、沧州市有关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备忘录进行梳理,形成《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清单》对应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县法院作为联合惩戒发起单位,负责将全县失信被执行人数据(信息)以系统对接的方式,及时准确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县有关部门为联合惩戒响应单位,依照《清单》通过信用中国(河北沧州)网站在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对应的政务服务事项或其他权力事项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实施情况报送至县信用办邮箱,报送模板请到信用办公共邮箱中下载。
二、建立《清单》更新机制
《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县有关部门(含《清单》未列出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根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变动情况及时向县信用办提出《清单》变更申请,县信用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并对《清单》定期进行更新。
三、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一)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响应单位为责任单位,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和办理科室的主要领导为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其主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二)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奖惩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对拒不执行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又不能提出正当理由的,由县信用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子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10日起,县有关部门应依据《清单》执行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
青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青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